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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9


    近日,为加快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明确参保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提高补贴标准,增加阶段补助。从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5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补贴60元。其中,当年上半年缴费的,另外增加阶段性补贴30元;当年7月1日后缴费的,无阶段性缴费补贴。选择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补贴100元。其中,当年第一季度缴费的,另外增加阶段性缴费补贴80元;当年第二季度缴费的,另外增加每人每年阶段性缴费补贴50元;当年7月1日后缴费的,无阶段性缴费补贴。

    关爱弱势群体。对于低保、重度残疾人设定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其中个人缴费50元,财政代缴50元。此外,财政补贴30元。对于上半年缴费的,还增加阶段补贴30元。

    严格领取条件。本市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自2015年1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鼓励多缴多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115元/月,由财政承担,标准根据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鼓励参保人员连续长期缴费。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

    强调人文关怀。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已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由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