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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10月实施。2018年1月1日前,原证照继续有效 。

发布时间:2016-08-09


    2016年7月29日,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确保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根据通知,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证)、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提出,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来源:海门日报